山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学习中心)考试
考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学习中心)考试(以下简称考试)是主办院校检验学生学习效果、规范函授站(学习中心)办学行为、确保教学质量的有力保障。为健全考试考务工作制度,保障考试的正常实施,根据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考试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科学、规范。
第三条 考务工作由主办院校负责管理,函授站(学习中心)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务管理规范化,考试实施过程统一操作程序。
第二章 考点的基本条件与要求
第五条 考试以设函授站(学习中心)单位为考点,考点成立考试领导小组,由函授站(学习中心)单位负责人任组长,负责领导、组织、管理考试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考点下设保密、考务、后勤保障等职能组,各组应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在考试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协同开展工作,确保考试正常实施。
第七条 考点应在考试开始前进行规范布置,张贴相应标识,标识包括《考点平面示意图》、《考场分布示意图》、《考试安排》、《考场规则》及其它须向考生告知的注意事项等。
第八条 考点环境要保持安静、安全。
第三章 考场基本要求
第九条 每个考场学生数为30人,配备2名监考员,学生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间距60厘米以上。
第十条 考场入口处张贴考场标识,考场内应设置学生非考试物品暂放处。考场内保持卫生、整洁。
第四章 工作人员的选聘与培训
第十一条 考点要配备与考试考务工作相适应的考试工作人员,包括监考人员和考务人员。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须佩戴相应的标志。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由考试领导小组聘任。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2、身体健康能胜任所担负的工作。
3、接受过考前培训。
第十五条 考点须对监考人员、考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第五章 试卷管理
第十六条 试卷的印刷与保管严格执行主办院校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保密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保密事项管理。
第六章 考试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 考试期间,主办院校应派出工作人员监督、检查考试实施情况。
第十九条 开考前,所有考务工作准备就绪、考试工作人员落实到位。
第二十条 组织学生进入考场
一名监考员负责守护试卷,另一名监考员在考场门口查验学生证件,提醒学生将非考试物品放到指定位置,组织学生有序地进入考场。
第二十一条 考试期间,监考员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第七章 岗位职责
第二十二条 考试领导小组职责
1、全面负责本考点的考试工作。
2、负责选聘、培训和管理监考人员及其它工作人员。
3、负责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4、负责考点偶发事件的处理。
5、检查考场考试情况以及监考人员工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 监考员职责
1、全面负责本考场的工作,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如实记录考试情况,确保考试正常进行。
2、熟悉监考业务,认真执行考试政策规定。
3、按规定领取、发放、回收、整理、上交试卷等。
4、对学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宣读考试纪律及注意事项。
5、监督学生按规定答题,制止违纪舞弊行为。
6、遵守监考纪律,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擅离职守。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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