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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艺术设计职业学院学籍管理细则

时间:2022-04-29 10:42:45 作者:储老师

z成考助学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提前(最晚不晚于报到时间的最后期限)书面向辅导员请假,经院系负责人批准后生效。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因素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报到时,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一)新生入校后,学院教务处在三个月内按国家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 鉴于本校艺术专业的特殊要求,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二)复查的程序和办法:

1. 电子信息核对:通过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对新生核对模块上传报到的新生数据与教育部备案的当年录取数据库进行核对。此项工作由各院系学籍管理员负责。

2. 照片复查:按照电子照片、录取通知书、身份证、纸质档案照片和考生本人“五对照”的原则,对入学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应由 2 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相关复查情况应予以记录并由复查人员签字确认。此项工作由各院系学籍管理员与教务处学籍管理员负责。

3. 政治审查:由各院系团委负责,对学生入学前的政治表现结合档案进行调查。

4. 入学考试:对入学新生统一组织入学考试,考试分为文化课和专业课,成绩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级。新生不得无故缺考。此项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5. 身体复查:组织新生进行体检,对招生政策规定不能入学就读的严重疾病患者和在招生体检中舞弊的考生出具复查报告,予以清退。此项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

6. 档案信息检查:要求新生填写学生学籍信息卡,工作人员要将其与档案中的出生年月、家庭住址、社会关系等栏目进行对照检查。此项工作由各院系辅导员负责,最后交档案室存档。

7. 专业复查:原则上不允许在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如需调整新生录取专业,学籍管理部门将以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为准。不得在新生入学后跨大类调专业。此项工作由学籍管理部门负责。

(三)审查合格的予以在学信网上注册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限三日内离校;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已交学费不退。

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不能坚持正常学习之疾病(不属于不符合招生条件的疾病)者,经学院指定医疗单位证明(二级甲等医院以上),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本人申请,报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籍生的待遇,医疗费自理。

第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要在学院规定期限内 ( 保留入学资格申请审批后一周内 ) 办理离校手续,未按期离校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向所在院系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院指定医疗单位复查合格,报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大学生当兵入伍的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方法参照教育部《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院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 ( 试行 )》办理。

第五条 学生每学期开学报到时按照《山东艺术设计职业学院关于在校生学期注册的实施办法》中的规定完成注册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一)注册时间:

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第十三条“学年注册”:“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每学年各院系具体学生注册时间定为自报到之日起两周之内完成。

(二)注册流程:

1.暑假结束,学生报到,在辅导员处领取《在校生学年注册登记表》。

2.学生持《在校生学年注册登记表》和缴费通知单到财务处缴费,由财务处出具收据,同时在《在校生学年注册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3. 学生工作处按院系、班级收齐学生的《在校生学年注册登记表》,确认学生情况,签字。统一上交教务处学籍科。

4. 教务处学籍科对学生注册情况进行核实,在学籍系统中予以注册。

(三)逾期未缴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暂缓注册。因故不能到校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院系办公室对未按时到校的学生,要分别按病、事假或旷课记录,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五)我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章 课程分类、修读年限和学习组织

第六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必修课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与其他必修课(含军训、毕业设计、毕业考察、毕业实习、就业指导等)。选修课分为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两部分。具体情况见各专业教学计划进程表。

第七条 普通专科学制三年,五年一贯专科学制五年,原则上可以提前毕业,也可延长修业年限。专科生在校期间的最长修业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定学制年限两年,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须办理注册手续,交纳学费及其它应交纳费用,超过规定弹性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八条 学生管理与组织以院系为单位。

(一)根据不同专业,学生第二学期开始进入工作室或选择相应专业方向的课程学习。

(二)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倒数第二学期重点进行毕业考察、毕业设计与毕业实习。

(三)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最后学期为补修学分时间。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四)学生学习以入学时的注册专业为主,第二学期,可以申请转专业学习,详见第五章转院、转专业。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查与考试两种形式,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以及其他有条件的课程实行教考分离。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和学分制。其中,百分制用以记录学生每学年真实考试成绩,学分制用以记录学生是否达到专业人才培养规格。百分制中及格以上者给予学分,具体规定见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条 学生考试课程的考试在课程结束时进行,其成绩评定,以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为辅(平时成绩分为平时作业成绩与平时考勤表现构成),平时成绩占30%,考试成绩70%。考查课程根据出勤、平时作业、课程总结等给出成绩。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各门课程最后确定的总成绩中,优秀率(90 分以上)原则上不超过 25%,不及格率(60 分以下)不超

过 10%。

第十一条 每学期考试课程门数一般不宜超过 6 门,语文、英语、计算机、专业基础课尽量考试,其他课程可以采用开卷考核。不能考试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作业,并达到一定的作业量。试卷、作业按学院要求存档,并保存至学生毕业三年后。

第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下列依据为主要参考,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十九大会议精神,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二)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三)增强法制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四)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五)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十三条 学生体育成绩的考核由公共课教研室根据体育课程教学计划规定考核方式,综合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学生参加各级运动会、军训等活动的情况纳入考核内容。学生因身体原因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经公共课教学部同意,教务处备案,可免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院和体育教师指定的其它适宜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成绩为 60 分)。

第十四条 专业主干课、专业核心课采取教研室主任组织集体评分的办法(一般不得少于 3 人);按学期教学的理论性课程成绩的评定,采取课程考核结合平时成绩等方式进行。成绩合格者即取得该课程相应的学分,成绩和学分均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由评分教师签字,纳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在所任课程结束一周内,将学生成绩单签字后送学生所在院系办公室,任课教师、教研室主任审核无误签字后,由教学秘书将成绩录入教学管理系统。学生所在院系教研室在一周内将成绩公布,并在考核结束两周内将成绩一览表送教务处。成绩上报教务处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学生成绩,否则按照《山东艺术设计职业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办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每学期按 20 周计,去除“十一”放假时间,去除 1 周复习考试周,实际教学周数为 18 周。基本学分总量约为 146 学分,每学期或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详细情况见各专业教学计划。每学年修满基础学分即可升级,毕业前修满基础学分即可毕业。根据学分获得情况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期毕业,参照本规定第八条。

第十七条 实行学分制后,学院不再组织专业课补考,公共课补考在下一个学期第二周统一安排,补考成绩按真实成绩记载,在备注栏中注明“补”。

第十八条 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主干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必须重修。

(一)课程重修必须在后续一年内进行,重修后的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并根据重修的次数在备注栏中注明“重 1”或“重 2”。

(二)学生因不满意某些考核已合格课程的成绩,可申请重修,成绩按高分记录。

第十九条 每门课程重修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十条 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前至少一天向教学单位提出缓考书面申请,附加医院证明,并报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生效。因事一般不缓考,履行请假手续后,留待下学期参加补考,按补考记录成绩。缓考按正常考试评定成绩,缓考不及格另行重修,缓考在开学第一周内到教务处教学管理科办理考试手续。无故缺席的,每缺考一门倒扣该课程学分,扣完为止。下学期不予补考或重修。

第二十一条 学生考试作弊或旷考,成绩记为零分。旷考成绩为零者,必须重修。考试作弊者,课程重修,注明“作弊”,纪律处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或以访学形式在他校修读,可以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所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院审核后予以承认,或进行合理转换后记入本人成绩档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一)学生有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的权利,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开展创新创业实践,入学后也可以申请休学开展创业实践。学生进行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所折算的创新创业学分视休学时间应修得的基础学分的 50% 折算计入学业成绩。

(二)学生在校期间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获得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的,省级的折算本专业专业基础课 4 学分,国家级的折算本专业专业基础课 6 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三)学生因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需要休学的,参见第六章第三十七条。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业成绩由所在院系管理,学业成绩每学年末(即每年 6 月底)由院系负责,按校档案室要求,逐一填写至学生的学籍档案(五年一贯中专段学生学业成绩及综合评定需上传至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平台)。学业成绩要真实、完整地记载学生学习状况,对补考、重修成绩予以标注。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由所在院系出具证明并予以存档。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进入本校本专业学习的,已获得学分经院系证明真实有效后,可以承认。但前后修得的学分在时间跨度上不得超过学制的一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以诚信学分的方式体现,无违约或失信行为的在毕业学分统计时加 2 学分,对失信的行为视具体情况在诚信学分上予以体现,对于严重失信行为特别是违背学术诚信的,除扣除诚信学分外,按学院规定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在一学年内没有评优评先的入围资格。

第四章 请假与考勤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根据时间长短须经任课教师、辅导员、教研室、院长审核批准。请假期满后办理销假手续。除因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

学生因病请假应有医院证明,经任课教师同意,请病假在一周以内的由辅导员、教研室批准,一周以上的须由院长批准。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经任课教师同意,请事假 3 天(含 3 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由辅导员审核同意、教研室、院长批准。事假不得超过两周。请假期满,请假学生须及时向辅导员、教研室、院长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院系办公室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报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本章第二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考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态度的反映,应作为学生学习成绩评定的一个组成部分。任课老师应按正式下达的班级名单对学生进行考勤。无论何种原因,凡缺课时数超过或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 1/3 者,取消考试资格,成绩记零分。学生无故迟到或早退 2 次以旷课一学时计。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缺课者,以旷课违反学习纪律论处,超过两周,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期间不得出境探亲(个别因境外直系亲属发生意外事故者除外)。利用假期出境探亲的,应如期返校,逾期不返者,按旷课论处,超过两周,按退学处理,已交费用不退。

第五章 转学院、转专业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转院、转专业的处理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严格程序,手续齐全,谨慎办理。

第三十二条 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在校内转系院、转专业: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原则上可以申请转院、转专业;

(二)因为身体健康原因,经三甲及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休学学生复学后,无原所修专业者。

第三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转院、转专业: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即非全国统考录取的;

(二)跨专业类别转专业的;

(三)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如定单培养的;

(四)在校期间已转院、转专业的;

(五)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六)因被原院系、原专业处分而转入其他院系、其他专业的;

(七)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临毕业不足一年的。

第三十四条 转院、转专业的基本程序:

(一)符合条件且有意向转院、转专业的学生,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第 15-17 周向其所在院系提交《山东艺术设计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及书面申请书,逾期不予办理。

(二)申请者所在院系依据前述第三十二条基本条件相关条款进行初步审核后,于第一学年第一学期第18-20 周将相关材料汇总后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对各院系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者,汇总转专业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教学副院长。

(四)转专业学生申请经院长办公会审批,公示无异议后执行。

(五)办理过程中所有材料的复印件交教务处学籍科存档,同时予以在学信网上进行变更。

第三十五条 转入学生的管理

(一)学生转专业申请获准后,教务处统一对其进行学籍变更,其学籍纳入转入专业在校生统一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转入专业所在院系负责。

(二)学生转专业后必须按照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后,方能申请毕业。

(三)转入前学生已修课程与转入专业课程一致,且学分不低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则成绩有效,计算相应学分,否则应继续修读。

(四)转专业的学生从转入的学年起按转入专业标准缴纳学费。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等个人身体原因,经指定医院和校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1/3 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结果,一学期请假累计达到该学期总学时数 1/3 者。

(三)因学习困难等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七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须填写休学登记表,由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学生工作处、财务处、教务处审核报教学副院长、院长批准后,复印件交学籍科备案处理后方可休学。学生提出休学申请后,院系辅导员全程追踪办理,办理时间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学生因创新创业休学的情况可以续休,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学制的两倍。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国家规定的在校学生待遇。休学者在休学期间必须离校,不得擅自来校上课。

第四十条 休学期满的学生,应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所在院系申请复学。

(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须附县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已痊愈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到校后由三甲以上医院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经所在院系同意,学生工作处、财务处、教务处审核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被发现有伪造诊断证明及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二)因其它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需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院系同意,学生工作处、财务处、教务处审核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十一条 学生复学后,学费及其他费用按照插入年级及专业学费标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 2年。其它待遇按国家有关大学生应征入伍的相关规定办理。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院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四十三条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其管理仍归原院系负责。院系学生管理负责人要求学生离校后每学期初向院系汇报情况,院系由此确定学生安全等事宜。

第七章 退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在学制内达到基础学分的,申请延长修业年限后,仍未合格者;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提前一个月可以向所在院系提出复学申请,至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一个月仍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三甲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的教学活动和集体活动的或根据考勤学生旷课达到该学期总学时数1/3;

(五)超过注册期限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的;

(七)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经学院审核同意,履行完退学手续的。

第四十五条 因故退学的学生,由学生及家长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经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总务处、招生办审核,报常务副院长、院长。经学院批准后可以退学,未经批准和办理退学手续前,应照常在校学习。学生提出退学申请后,院系辅导员要和其家长沟通,并全程追踪办理,办理完成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全部材料一式三份,辅导员和院系各留一份,另一份交教务处学籍科备案,学籍科收到退学材料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在学籍系统提交。

第四十六条 退学的学生必须在完成退学手续后一周内内办理离校手续。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四十七条 退学时学费及其他费用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和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退学学生的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八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制年限(含弹性学制年限)内修满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总学分,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提交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合格,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经学院审核合格,提交学院办公会通过的,可以提前毕业。提前毕业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十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不含休学、停学时间),学业成绩未修满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总学分,且未达到退学条件者,个人申请延缓毕业的,经学院审核合格,提交学院办公会通过的,可以延期毕业,延期毕业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在校延期毕业的学生办理延期手续后编入下一年级相应班级,随下一年级选修原所缺学分的课程,按下一年级标准交纳学费。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可以申请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合格者按真实成绩计入学业成绩并注明“补”、“重”等备注,颁发毕业证,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二条 退学学生修满规定学分一半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生招生录取时实事求是地填报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以此为依据。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如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学生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前两个月左右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提交,审核通过后生效。逾期不办理。

第五十四条 学生学籍信息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按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学生履行学籍自查义务。

学生毕业信息采集由学籍科向新华社提出申请后确定时间、地点,各院系组织、确定参加人数及组织负责的人员,请假不能到场的学生可以单独和新华社联系采集信息或是通过图片网上传个人照片,但必须把电子版光盘上交个人所在院系。院系负责人员按毕业生人数向学籍科提交毕业生图像信息。

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在学生毕业当年 5 月份(具体时间以当年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通知为准)开始,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学生本人登录学信网个人端口确认学历信息,信息无误的需个人到院系签字确认,院系统计最终确认人数,上报教务处学籍科。学生无故逾期不确认个人学历信息者,学生本人承担后果。确认学历信息有误的参照第五十三条处理。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在核实事实后,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已发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六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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