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函授站:
为加强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学习中心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状态监管,保证教育质量。根据省教育厅下发的《关于做好驻鲁高校函授站、学习中心检查的通知》(鲁教民处函[2017]6号),请各函授站认真学习通知内容,按要求做好2016年度函授站年检工作。
山东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17年3月17日
附件:关于做好驻鲁高校函授站、学习中心检查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民办教育与继续教育科(处)、职成教科(处)、高教处,有关高等学校继续(网络)教育学院: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川(教成〔1993]1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厅〔2003]2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和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管理的通知》(鲁教职字〔2007〕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教职字〔2014 ]34 号)、《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决定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厅〔2016]1 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函授站、学习中心事中事后监管,决定对驻鲁高校函授站、学习中心进行检查。现将有
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 2015年度高等学校函授站检查结果及2016年度新建函授站名单的通知》(鲁教民函〔2016]5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高等学校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备案结果的通知》(鲁教民函〔2016]17号)中公布的合格、新建、限期整改的函授站、学习中心。
二、检查内容
(一)协助主办高校完成本函授站、学习中心所在区域的招生工作情况。
(二)协助主办高校完成本函授站、学习中心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情况。
(三)函授站、学习中心的办学规模情况。
(四)承担主办高校下达的教学辅导任务,完成有关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工作情况。
(五)完成各项服务工作,为教师和学生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生活条件情况。
(六)协助主办高校完成课程考试组织工作﹐搞好考场建设,严肃考风、考纪的情况。
( 七)严格执行主办高校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八)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65号)、山东省一2—
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系统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 155号)有关学费等收支规定执行情况。
(九)《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 10 号)、《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的通知》(教高〔2014] 7 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全国成人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6〕7号)。
(十)履行协议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的情况。三、检查程序
(一)函授站、学习中心自查。函授站、学习中心要认真做好自查,于2017年3月22日前通过“山东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监管平台”( http: /lygjg. sdcen.cn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向主办高校提交自查报告。
(二)主办高校检查。主办高校对本校函授站、学习中心进行检查,于 3月31日前,通过“监管平台”将检查结果提交给函授站、学习中心所在市教育局。
(三)市教育局检查。市教育局受省教育厅委托组织人员,对本市函授站、学习中心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于4月15日前,通过“监管平台”报送我处。
(四)省教育厅复核。省教育厅对市教育局上报的检查结果进行复核,组织人员对函授站、学习中心进行抽检。
一3 —
四、年检结果评定
年检结果评定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一)合格
函授站、学习中心认真履行合作协议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工作职责;依法办学,管理、招生、教学秩序良好;生源稳定,学生反映良好。
( 二)不合格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检查结果应定为不合格等次:
1.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发布虚假招生广告、采取欺诈手段招生,存在严重扰乱招生秩序行为。
2.考试组织混乱,考风考纪差,造成不良影响等。
3.违规收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未按规定标准收费等。4.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经费管理混乱。
5.教学管理混乱,教师资质达不到规定要求,教学辅导时间不能保证,教学质量低劣。
6.管理秩序混乱,擅自设置站外点等。
7.擅自更改函授站、学习中心设置单位和法人代表。8.其它严重违规行为和责任事故。
五、后期处理
1.对检查不合格函授站、学习中心作出不予备案和限期整改两种决定。限期整改时间为1年,整改期间不得招生。整改结束合格者,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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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高校可结合落实教育部颁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对函授站、学习中心进行必要调整。鉴于目前函授站、学习中心数量偏多﹐各高校在调整过程中应当合理布局、严控数量,要考虑拟新增函授站、学习中心已合作高校的数量;与同一函授站、学习中心合作高校专业是否重复;是否有教育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新建函授站、学习中心之前是否存在违规问题等。请各高校于3月31日前将调整意见告我处。
联系人:尤春海、于炳文
电话:0531-81916637、0531-81916579Ema i 1: yubingwenosdedu. gov.cn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文化西路29号
山东省教育厅民继处2017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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