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师大学位字〔2021)18号
山东师范大学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 20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含高中起点本科、专科起点本科))和自学考试本科生的学士学位授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含高中起点本科、专科起点本科)授予学士学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掌握本学科、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专科起点本科为4.5年,高中起点本科为7年)完成教育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所学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达到60分以上,且无考试作弊记录;
(三)通过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
(四)在基本修业年限内(专科起点本科为2.5年,高中起点本科为5年)学位外语成绩达到以下要求:
1.非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笔试,成绩60分以上。
(2)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参加学校指定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
2.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参加学校指定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第二外语(日语、俄语、法语)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条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较好地掌握本学科、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学习期间各科平均成绩达到65分以上,且无考试作弊记录;
(注:学前教育专业的“幼儿教师教研指导”成绩计入平均成绩,毕业论文、免考课程等成绩不计入平均成绩。)
(三)核心专业课程不得办理顶考或免考;
(四)毕业论文成绩达到75分以上;
(五)外语成绩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自考英语(或专业英语)课程考试成绩60分以上。2.获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笔试合格证或笔试成绩60分以上。
3.获得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及以上合格证书或考试成绩达425分。
4.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5.取得各类外语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证。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五条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年及上一年度毕业的本科毕业生,方可申请学士学位。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时间内,通过山东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官方网站在线提交学位外语成绩和学士学位申请。
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应当在毕业当年或毕业次年10月31日前,通过山东师范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综合管理平台网站在线提交学士学位申请。
毕业生在前两款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学士学位申请的,学校不予受理。
第六条山东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对提交学士学位申请的本科毕业生,按照授予条件逐个予以审核,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
第七条学校对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九条本办法由山东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山东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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