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任务和教育督导问责工作要求,强化督导结果运用,近日,泰安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印发《泰安市教育督导问责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对教育督导问责程序进行明确和规范。
根据《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山东省<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实施细则》,《工作规程》重点对“怎么问责”进行了梳理,通过6章37条内容,将教育督导问责工作分为启动程序、实施程序、移交程序和复核申诉程序,并对各个程序的审批主体、实施主体、工作流程、文书规范和时限要求作出具体规定,使教育督导问责行为更具可操作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工作规程》明确了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问责的依据、实施主体、适应情形、问责对象、问责方式以及原则,同时将教育督导问责启动程序分为开展调查认定、形成问责意见、听取陈述申辩、印发问责决定等程序,明确各环节工作时限和文书要求。对于问责的实施,根据被问责对象和问责方式的不同,分类分项制定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的具体工作程序。对于处分、追究法律责任等需要其他部门实施的问责,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沟通协同,按程序移交有关线索,配合纪检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或者作出其他处理。为保证问责的公平性,《工作规程》还建立了充分有效的申诉机制,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复核及申诉申请。
下一步,泰安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按照《工作规程》用好问责,督促县市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切实履行教育职责,各级各类学校依法依规办学,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泰安市教育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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