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是整个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具有检验教师和学生的教与学的双重作用。为了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管理,维护考试工作的严肃性,根据《泰山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员学籍管理规定》、《泰山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员考勤管理规定》等有关考试的要求,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考试管理规则
1、 函授、夜大学的期末考试一律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协调,承担教学任务的系部具体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学院要组织考试工作巡视、督察小组,负责各系部考试工作的全方位检查督导工作,并把检查督导结果作为评议系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之一。
2、 考试时间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变动,必须到继续教育学院办理手续并提前一周通知学生。
3、 要选派政治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教师或管理人员承担监考任务,每个考场一般安排二名监考员。在考试的前一天由系(部)组织召开监考人员培训会。
4、 考试前教学管理人员要严格检查考场的各种设施,整理考场,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5、 考试时单人单桌,一般一个班或同类课程、同类试题的班级安排在同一考场。补考课程可以多个班级同时进行。
6、 学生参加考试的身份证明是学员证,补考的证明是学员证及“补考通知单”。
7、 考试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严守机密,认真负责,一丝不苟。
二、命题规则
8、 试题应符合教学大纲及教材的要求,要包括本学期内所学的全部内容,不能降低出题标准,也不能出偏题、怪题。
9、 试题应兼顾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各个环节,出题要注意成人的特点,有一定数量的操作性试题,以锻炼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10、试题的题型要多样化,评分标准要明晰。
11、非教考分离课程,由任课教师拟订试题,教学要求相同的同一课程由各任课教师共同讨论统一拟订试题。
12、各门课程要出题量和难度相当的A、B、C三套试题,试题重复率不超过15%。试题按统一格式打印,并配有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命题教师在面授结束下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将试题连同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及软盘一起交到系部,各系部在开学二周内收齐后统一送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科。
13、 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无特殊情况不得缩短或延长考试时间。
14、 必要时,继续教育学院可选聘专人统一命题。
三、试卷管理
15、 试题由专人管理,并由试题管理人员监督印制,按考场将试题装袋密封,开考前由监考人员带到考场。
16、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清点试卷和草稿纸份数,准确无误后密封试卷,交系(部)试卷管理人员并办理交接手续。
17、 评阅后的试卷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管理 。
18、 任何人不论以何种形式泄露试题内容,均以违纪论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期末考试与补考
19、 考试种类:期末考试、期末补考、毕业前综合补考。
20、 考试时间安排及有关规定:函授期末考试安排在下次面授前一天进行;补考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组织,补考时间:安排在期末考试前一天进行;毕业前综合补考一般安排在最后一学期面授结束后两个月左右进行。学员各学年经补考累计仍有4门及4门以上课程不及格,应予留级,不安排毕业前综合补考。 毕业后仍有不及格课程者须交费重修,重修时随在读学员考试。重修者须在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由本人提出申请,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方能进行考试。
21、 根据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继续教育学院将视情况随时对有关课程进行统考或抽考,其成绩为该门课程的最终成绩。
五、考场守则
22、 考试时学员须携带学员证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考场参加考试,对号入座。不出示证件或缺少证件者不得进入考场。凡迟到30分钟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并以旷考论处。
23、 闭卷考试除规定可以使用计算器外,只许携带钢笔、铅笔、圆珠笔、圆规、三角板、橡皮等。开卷考试时,学生不得借用他人的资料。
24、 学员在进入考场后,应保持肃静,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凡交头接耳、夹带小抄、偷看书籍或他人答卷、交换试卷者,均以作弊论处,成绩按“0”分记,并注明“作弊”字样,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25、 学员进入考场,须将书籍、笔记、书包及其他物品,一同放于监考老师指定的位置。
26、 开考后,学员应首先在试卷指定位置工整地写上自己的“专业”、“年级”、“姓名”、“学号”,然后方可开始答卷。一律用黑色或蓝色钢笔、圆珠笔答卷(不准用红笔,绘图可用铅笔),字迹要工整清楚。考场内不准抽烟,一律关闭通信工具。
27、 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方能交卷出场。离开考场必须交卷。交卷后,不得在考场内和考场附近逗留、大声喧哗、以免影响他人。
28、 学员应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如有不同意见,应在考试结束后处理,不得在考场内争执与吵闹。
29、 学员参加考试,须将学生证放在考桌的左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核查。拒不出示证件者,监考人员有权不发给考卷,并令其退出考场,以旷考论处。替考者,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其考试,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六、监考守则及程序
30、 监考人员要认真整理考场,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思想教育,在考前应认真宣读“考场规则”。既要认真的维护考场秩序,严肃考场纪律,又要态度和蔼,以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
31、 监考人员应提前三十分钟到达考场,清理考场,摆放考号,每次的考号要按顺序摆放。提前15分钟允许学员进入考场,两位监考人员要各有分工:一位监考老师要站在考场门口检查学员的身份证、学员证,另一位监考老师指导学员将所携带的与考试无关的物品放在指定的位置。开卷考试时只允许将规定的课本和笔记本带到考场(笔记本、课本要写上姓名)。
32、 当学员准备就绪后,主监考教师提前十分钟向学员宣读“考场规则”和考试注意事项,副监考教师负责拆封、清点检查试题。提前5分钟,可以发放试题。监考教师要指导学员将“专业”、“年级”、“姓名”、“学号”填在试卷、草稿纸的指定位置上。除印刷问题外,监考老师对试题内容不得做任何解释。
33、 开考5分钟后,一位监考教师开始检查学员证件:看学员证件上的照片与参考者是否一人;看试卷上所填专业、年级、姓名、学号与参考者及学员证件是否一致;另一位监考教师监考。
34、 监考教师要严格执行考场规定,考试过程中如发现有交头接耳、夹带偷看小抄、传递纸条及试卷的学员,要及时制止,并劝其退出考场,同时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考试结束要将作弊的详细情况如实填写在“考场记录”上。
35、 关心爱护学员,发现身体不适者,监考员应及时向巡视领导汇报,不能坚持考试的,劝其停考。
36、 在考场内监考教师要坚持“六不准”,即不准吸烟,不准阅读各种书籍、资料,不准解答试题,不准相互谈笑,不准将考卷带出考场,不准擅离职守。
37、 监考教师有权制止与本考场无关的人员进入考场。当各种检查完毕后,监考教师应各自站在考场的前后位置上,尽量不要走动,以免影响学生答题。
38、 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教师提醒学员注意时间。考试结束时,监考教师要求学员停止答题。学员将试卷带出考场以及不听告诫、仍然继续答题者,应判其作弊。
39、 监考老师要严格履行监考职责,不得以任何形式营私舞弊,考试过程中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40、 要认真、如实地填写《考场记录》。
41、 监考教师在清点试卷、草稿纸准确无误后连同考场记录放入相应的试卷袋内。
七、评卷规则
42、 试卷应在考试全部结束三天内评阅完毕,由系(部)登统后连同成绩单、考场记录统一交继续教育学院审查。
43、 试卷评阅由评卷教师集中流水作业。评卷教师在评卷过程中,要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实事求是,评分标准要坚持前后一致,防止错评、漏评。
44、 成绩一般应呈正态分布。考查课以优秀、及格、不及格记分,考试课以百分制记分。
45、 评卷一律使用红色笔(钢笔 、圆珠笔),每一题记得分,并分别记在得分栏内,在有错误的答题或字句旁要作出标记,全错或未答的题目要记“0”分。所有题目批阅完毕,要计算出总成绩填写在总分栏内。
46、 教师在评卷期间不得接受个人的查询。
47、 教师对评阅完的试卷要进行复查,特别对接近及格线的试卷应认真复查。
48、 对考试作弊者试卷一律判“0”分,评卷教师如发现有雷同试卷,应在试卷的醒目位置注明自己的意见,并在有关题目的题号前做出标记,交由继续教育学院研究处理。
49、 未写学号、姓名的试卷作废,不予登统成绩。
50、 评卷教师要爱护试卷,防止损坏。
51、 试卷交到继续教育学院后,继续教育学院将安排专人对评阅过的试卷进行审查。
52、 成绩公布后,学员若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按照程序申请复查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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