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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关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2-05-17 11:08:18 作者:储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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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鲁政办字〔2019〕4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细化工作要求,明确责任分工,切实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审批登记

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场所条件、师资条件、管理条件等基本要求。其中,办学场所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教学用房不少于2/3,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提供寄宿的,生均宿舍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不得使用居民住宅、租赁或借用中小学校校舍、场地作为办学场所。用于办学的场所、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抗震、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证明材料。其中,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建筑主体未发生改、扩建的,以及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但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1998年9月1日后的新建、扩建或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且小于1000平方米的,应当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应当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手续。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应当依法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不能提供的,可依据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相关部门联合核查后出具的合规替代证明文件,申请办理消防手续。

校外培训机构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并在民政、机构编制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进行法人登记后,方可从事相关教育培训活动。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培训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审批登记事项已划转由综合行政审批部门承担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符合当地实际的具体设置标准。

二、规范培训行为

校外培训机构严格亮证办学,并与学生或其监护人签订书面培训合同,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向审批机关备案,不得夸大宣传、虚假承诺。不得到中小学校内进行宣传或者招生,不得委托或者授权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进行招生。

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据有关规定,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办学内容开展培训活动。对经批准的分支机构或者教学点应按照统一教学标准进行教学管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要加强师资培训,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建立完善有效的质量监控制度。

校外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配备必要的安防力量,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措施,加强安全防范教育培训和教师队伍管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鼓励校外培训机构通过为学生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财务、资产与收费管理的规定,学生退学办理退费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建立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措施,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强化日常监管

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年检年报公示制度、黑白名单制度、“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机制。各市、县(市、区)要通过政府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合格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和主要信息,并根据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要求,建立负面清单,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列入黑名单,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黑名单信息、抽查检查结果等及时归集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失信行为,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

四、规范校内办学

加强学校管理标准化建设,提升教学质量。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课程设置要求、教学规范要求,开齐课程,上足课时;坚持“零起点”教学,严格执行教学计划,严禁“超纲教学”“提前教学”;落实作业分层布置制度和每日作业总量控制制度,严禁教师“布置不批改”或让家长代为批改学生作业;义务教育学校一律免试招生入学,坚决禁止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在职教师不得从事课外有偿补课,不得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中小学校及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逼迫学生参加校外辅导培训;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校外培训机构作宣传。加强家校共育和家长教育引导,促进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成才观念,不盲目攀比,科学认识并切实减轻学生的课外负担。

五、加强课后服务

充分发挥中小学校主渠道作用,开展课后服务工作。课后服务可组织学生做作业、自主阅读或参加体育、艺术、科普活动、户外游戏、拓展训练、社团活动、劳动教育和实践活动等,对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给予辅导。通过组织本校教师、发展社会志愿者、引入第三方机构等多种形式展开。严禁将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严禁通过购买课后服务方式变相开展学科知识教学。

各地可根据课后服务性质,完善政策、创新措施,采取财政补贴、收取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课后服务经费。有关部门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对开展课后服务的学校,根据课后服务质量和成效情况,适当核增绩效工资总量,专项用于参与课后服务的教师收入分配倾斜。对学校外聘的参与课后服务的社会专业人员,可由双方协议确定有关劳务报酬,所需经费可从收取的费用中列支。引进第三方机构开展课后服务的,成立由家长委员会和教师代表组成的第三方机构准入评审小组,民主决定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学校无偿提供场地及相应资源,降低运营成本。课后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按照有关规定,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联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课后服务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家长和学生接受学校课后服务。

六、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由省教育厅牵头、有关部门协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各市、县(市、区)政府对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工作负总责,可参照省级做法,逐级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明确责任、细化分工、联动监管、有效落实。教育行政部门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执法;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做好相关登记、收费、广告宣传、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等方面的监管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点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工作;机构编制、民政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公安、消防、卫生健康、食品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消防、卫生、食品条件保障的监管工作;网信、文化和旅游、广电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网格化管理体系,做好培训市场的日常巡查工作。建立健全教育行政部门归口受理和分派、各职能部门督查落实工作机制,充分利用现有的基层综合相关执法力量,积极参与规范治理工作。

教育督导部门要将校外培训机构治理规范情况作为重要督导评估内容,评估结果列入对各级政府教育工作的评价指标体系,向社会公开,并作为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建立问责机制,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人民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的地方及相关责任人要进行严肃问责。规范治理校外培训机构及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不力的县(市、区),不得申报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评估认定;已经通过认定的,要下发专项督导通知书,限期整改。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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