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3月2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9〕4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相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1.《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一些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加重了学生课业负担和家庭经济负担,冲击了校内正常教学秩序和基础教育生态,成为社会热议、群众关切的焦点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王沪宁同志、孙春兰同志等中央领导同志近一年来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达20多次。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多次作出指示批示。
2018年2月,教育部等4部门联合印发通知,部署启动了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2018年4月,我厅联合省直有关部门联合印发了工作方案,启动实施了我省排查治理工作,共排查登记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31401家,整改存在安全隐患、证照不全、强化应试、超前教学、超纲教学等问题的校外培训机构25343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2018年8月,中央深改委第三次会议研究通过,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从国家层面加强了规范面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顶层设计。为抓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外校外培训机构发展有关意见精神的落实,细化工作要求,明确责任分工,切实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制定《实施意见》。
2.《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实施意见》主要分为六个部分,主要是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办发〔2018〕80号规定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具体实施意见。
(1)严格审批登记。主要对校外培训机构场所设置条件和审批程序进行了明确。
(2)规范培训行为。主要强调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招生、资金和安全管理,要求校外培训机构严格亮证办学、规范办学。
(3)强化日常监管。主要强调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动态监管,保障规范办学。
(4)规范校内办学。主要强调加强学校管理标准化建设,规范办学行为,提升教学质量。严禁校内减负、校外增负,或将学生负担转嫁家长,推向校外培训机构的问题。
(5)加强课后服务。要求充分发挥中小学校主渠道作用,开展课后服务工作,解决学生、特别是小学生课后托管难、接送难问题。
(6)加强组织领导。对工作机制、部门分工进行了明确,并提出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考评,确保责任落实。
3.《实施意见》中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许可有什么具体意见?
国办发〔2018〕80号文件已有明确要求的,《实施意见》中不再重复,主要对校外培训机构场所消防备案、许可问题,提出了新的解决思路,以破解消防验收历史遗留等瓶颈制约问题。同时,明确了培训场所面积“最低200平方米、教学用房不少于2/3”“提供寄宿的,生均宿舍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不得使用居民住宅、租赁或借用中小学校校舍、场地作为办学场所”等设置要求。考虑到各地情况不同的实际,规定各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设置标准。对于各地审批制度改革的不同情况,规定“有关审批登记事项已划转由综合行政审批部门承担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4.《实施意见》主要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提出了哪些具体规范要求?
一是在招生方面。须亮证办学,与学生或其监护人签订书面培训合同;不得夸大宣传、虚假承诺;特别强调不得到中小学校内进行宣传或者招生,不得委托或者授权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进行招生。
二是在培训方面。须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办学内容开展培训活动;培训的具体信息要素要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三是在安全管理方面。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配备必要的安防力量,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措施。鼓励校外培训机构通过为学生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四是在财务规范方面。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财务、资产与收费管理的规定,学生退学办理退费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探索建立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措施,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5.《实施意见》对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有哪些要求?
一是健全制度。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年检年报公示制度、黑白名单制度、“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机制。
二是公示公开。通过政府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合格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和主要信息,包括黑白名单信息。
三是纳入信用管理。校外培训机构有关监管信息要纳入有关信用平台,对违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信息,并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6.《实施意见》对校内办学行为规范提出了哪些要求?
一是规范教学行为。要求开齐课程、上足课时;严禁“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坚持“零起点”教学;并对书面作业布置批改、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提出规范要求。
二是严禁在职教师从事课外有偿补课,并不得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不得诱导学生参加校外辅导培训,不得为校外培训机构作宣传。
三是加强家校共育和家长教育引导。促进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成才观念,不盲目攀比。
7.《实施意见》在中小学课后服务方面有哪些新政策?
2017年,省教育厅即下发意见,组织指导中小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工作,本《实施意见》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突破。
一是在活动组织方面。在强调充分发挥中小学校主渠道作用的基础上,提出可以通过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课后服务,并制定了第三方机构引进的指导性办法。
二是在经费筹措方面。提出各地可根据课后服务性质,采取财政补贴、收取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课后服务经费。课后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按照有关规定,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联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三是在教师激励方面。提出有关部门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对开展课后服务的学校,根据课后服务质量和成效情况,适当核增绩效工资总量,专项用于参与课后服务的教师收入分配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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