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我校2022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依法治招和公正合理地选拔新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教育厅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英才学院2022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山东英才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三条 山东英才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名称:山东英才学院 学校代码:13006
第五条学校地址:
南校区: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英才路2号
北校区:山东济南济阳崔寨办事处
第六条
办学类型:民办普通本科院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任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指导招生工作开展,凡属招生录取中重大问题,一律集体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与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八条 健全监督机制,实施“阳光工程”,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录取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方案进行,接受社会的监督,确保招生录取工作公平、公开、公正。
第四章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九条 招生计划和专业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招生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条 执行教育部、各省教育招生部门关于2022年招生的各种文件规定。
第十一条 按照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不设志愿级差分数。
第十二条 山东省、浙江省、海南省、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江苏省、福建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重庆市招生专业录取办法分别按照各自新高考改革方案中相关规定执行,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为前提,根据考生高考总分(含政策加分),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山东省春季高考考生按专业类别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后续)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后续志愿考生。对不符合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及本校专业计划已满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给予退档处理。录取时专业分配按照“分数优先”的录取方式。
内蒙古自治区的普通类专业,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美术类本、专科专业使用各省美术类统考成绩,考生高考成绩须达到各省规定的美术类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
山东省美术类专业按综合分从高到低规定的比例投档,我校对进档考生按照综合分(综合分=统考专业成绩* 750/300*70%+文化成绩*30%)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确定录取专业,综合分相同时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外省美术类考生,使用所在省的艺术类统考成绩,参照所在省份的美术类专业招生录取实施办法进行录取。如所在省份无具体投档录取要求,我校将按考生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文化课(含政策分)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当文化课成绩排名并列时,依次以语文成绩、外语成绩、数学成绩排序,单科高者优先。
第十四条 音乐、舞蹈类本专科专业使用各省音乐舞蹈类统考成绩,考生高考成绩须达到各省规定的音乐、舞蹈类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
山东省音乐、舞蹈类专业按综合分从高到低规定的比例投档,音乐类综合分数按照专业成绩占70%、文化成绩占30%计算。舞蹈类专业综合分数按照专业成 绩占80%、文化成绩占20%计算。我校对进档考生按综合分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确定录取专业,综合分相同时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外省音乐、舞蹈类考生,使用所在省的艺术类统考成绩,参照所在省份的音乐、舞蹈类专业招生录取实施办法进行录取。如所在省份无具体投档录取要求,我校将按考生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身体健康状况按教育部统一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此外,美术类专业要求无色盲、无色弱;外语类专业要求无口吃,学前教育专业要求体貌端正、口齿清楚,无传染疾病及病毒携带。
第十六条 英语类专业要求英语语种,不加试口语。
第十七条 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状况,必要时按规定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第十八条 考生可通过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网站及我校招生网查询录取结果。
第十九条 专升本政策依照当年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我校不设招生代理,对以山东英才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收费退费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等情况确定收费标准。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资格复查及证书颁发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对考生进行复查,若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纪行为,取消考生入学资格,不予注册学籍。
第二十五条 凡被我校普通本科录取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经学校组织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凡被我校普通专科(高职)录取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经学校组织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山东英才学院。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山东英才学院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531-88253000,0531-88253001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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